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大学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工作。
(1)学校党组织要及时将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学校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及时向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转交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2)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已落实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审查其转来的培养教育考察相关材料,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纳入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
(3)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相关材料转交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转交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居住地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审查转来的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对材枓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接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4)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学校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经由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梁秀君